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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那么你对常识判断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与常识判断习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中国传统文化与玉有着非常深的渊源,李约瑟就曾经说过:“对玉的爱好,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特色之一。”下列关于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玉被古人赋予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人们将玉的色泽、质地、形状等比附为人的品德,例如东汉许慎认为“玉有五德”,即“仁、义、礼、智、信”。
B. 处于新石器时代的良渚文化、红山文化出土了大量的玉器,当时玉器除了祭祀、陪葬的用途外,还象征着权势、地位、财富等。这使中国的玉器从一开始就蒙上了神秘的色彩。
C. 玉器在中国古代具有非常重要的礼仪功能,如圭、璋、琮、璧等都是在朝拜、祭祀等礼仪活动中所用到的礼器。
D. 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了德玉文化,玉器被赋予人们所希冀的美好品德操守。玉因为质地坚硬,温和润泽,成为君子有德的象征。如孔子就曾经说过“君子比德于玉”。
参考答案:A
教育详解:A项错误,许慎所说的“玉有五德”,指的是“仁、义、智、勇、洁”。“仁、义、礼、智、信”是儒家伦理文化中的“五常”(“三纲五常”),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故本题选A。
2.2011年5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强调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从7月份开始,国家文物局、中国工程院、审计署等中央部门陆续公布了“三公”经费账单。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费用以及公务招待费。
B. “三公”经费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C. 目前我国“三公”经费的公开已经规范化和制度化。
D. 要规范“三公”经费,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参考答案:B
教育详解:A项“公务车辆购置费用”说法不全面,应当是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C项说法有误,“三公”经费公开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该决定中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广度、深度,公开的方式,公开数据的说明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和规范化的要求,导致目前各部门公开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部门公布的信息过于简略,信息量非常有限。因此,推进“三公”经费的公开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D项说法错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目前涉及“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B项说法正确,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公开、透明。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能防止公权力被滥用,防止政府官员腐败,保障政府的廉政、勤政。
3.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B.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会补选。
D. 、副、中央军委主席、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参考答案:B
教育详解:《宪法》第79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据此可知A项错误。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B项正确。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故C项错误。第87条规定,、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但《宪法》并没有关于限制军委主席连续任职的规定,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4.2012年是香港回归第十五周年,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我国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
B. 香港的回归时间是1997年7月1日。
C. 香港粗略可分为香港岛、九龙、新界东、新界西四部分。
D. 香港现任行政长官为曾荫权。
参考答案:D
教育详解:A,B,C正确,香港现任行政长官是梁振英,所以选D。
5.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有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如在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思路中占据了20多年的一个重要命题“先富论”,已在“十一五”规划中转变为“共同富裕论”。这说明( )
A. 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观点已经过时。
B.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D. 同时同步富裕有利于社会稳定。
参考答案:B
教育详解:同时同步富裕是对共同富裕的片面理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其基本含义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少数人富,大多数人穷也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并非平均主义,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时同步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根本目的是鼓励竞争,提高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地区、其他人向其学习,形成未富追先富,先富者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大好形势。这种你追我赶的竞争过程,就是大家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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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旅游酒店的特点,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完整、安全可靠的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及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控制火灾发生,是每一家酒店管理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安全疏散
宾馆、饭店建筑内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保证在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物资和扑救火灾。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严禁占用、阻塞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为确保防火分隔,楼梯间、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楼梯间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疏散用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定期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宾馆饭店的消防设施要求严格,通常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这些设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专人操作维护,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在发生火灾时,保证发挥应有的作用。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宾馆饭店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既要加强硬件设施的管理,也要加强软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定并经常演练灭火、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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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了党的先进性的基本内涵,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性法规保障。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党章知识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章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党为什么要有一个党章?
党章是政党不可缺少的要输,党章对于一个政党的发展,对于政党的事业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就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的行动准则。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约束力。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
邓小平曾经对党章的意义做过如下论断:“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1)党章是党的性质及使命所决定的。
(2)党章是党同其他政派乃至各种组织如学会、团体区别的外部标志。
(3)党章是党的活动经验累积和成熟的结果。
2、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它凝结着党长期以来宝贵的经验和智慧,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部正确和完善的党章,一定会在党的生活中发生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大体上有四个方面:
(1)调整党内关系。
(2)改善组织工作
(3)巩固组织纪律
(4)战胜党内动摇及各种危害分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3、党章一般包含哪些内容及产生的程序是什么
它的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并作出总的原则的规定:(一)党的性质、总之;(二)党的指导思想;(三)档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四)党对革命及建设新社会的方正;(五)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原则;(六)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构成、责权划分;(七)党员标准及党员权利与义务;(八)党的纪律
从产生的程序来说,党章的创制、修改、解释及停止生效,全部权利集中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4、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产生及其完善
现行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部分修改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新党章包括总纲和条文两大部分,条文部分共十一章五十三条。
5、学习党章的重要意义
(1)党章是一面旗帜,一部宣言。
(2)学习党章对于全党确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对于全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信念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3)学习党章,有利于指导全党的事业;有利于坚定地、清醒地把握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既反左又反右,继续解放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4)学习党章,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前进,反映了现实生活当中事业发展的要求。
(5)学习党章,对于促进党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要加入中国共产党,首先应弄清楚两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什么样的人?
关于党章的学习主要讲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2)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3)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
(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5)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6)党章修改部分解读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起码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对象:
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句话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申请入党的年龄规定。
第二,申请入党的国际规定。
第三,申请入党的成分规定。
(1)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2)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3)执行党的决议。
(4)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基本条件: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具体条件:
党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对党员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共产党员条件的具体化。
(5)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党章中明确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四个服从”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
(4)正确处理上下级党组织的关系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为党纪。
党的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全党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党的纪律,如果按照纪律的性质和作用的领域来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
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权威和团结统一而制定的原则与行为规范,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定。
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处理党和非党群众之间的行为规范,也即处理党群关系的纪律。
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的纪律是“铁一般的纪律”。它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特性:
(一)强制性
(二)严肃性
(三)统一性
它包含三层意思:
(1)制定的纪律要统一
(2)遵守纪律要统一
(3)执行纪律要统一
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的方针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党章修改部分解读
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
六、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章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党章修改的意义
对党章部分进行适当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等写入党章,是适应形势任务与及发展变化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统一全党思想行动,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学习贯彻党章,有利于更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利于更好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及重大方针政策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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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中我们应该掌握哪些消防常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 早逃生。在一般情况下,火势由初起到狂烧,只需十几分钟,留给人们的逃生时间非常短暂。因此,在发生火灾时,一定不要埋头抢救家庭财产而导致悲剧的发生,而是要快速逃离。
2、要保护呼吸系统。在逃生时用水蘸湿毛巾、衣服、布类等物品,用其掩住口鼻,以避免烟雾熏人导致昏迷或者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如果烟雾较浓,膝、肘着地,匍匍前进。
3、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4、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5、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但千万要记住莫跳高楼,因为从10米以上(三层楼高)的高度往下跳,很少活命。为此,最要紧的是求救,应该立即用水蘸湿床单、被褥,用其塞紧门窗,防止烟雾渗透进来,同时要不断地向床单、被褥上泼水,防止其干燥。
6、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7、为暂时避难。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辟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8、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置“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简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9、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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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幼儿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大量聚集的特殊场所。他们年龄小,活泼好动,个人表现欲强,自我约束能力差,辨明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救护能力差。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常见火灾隐患
(l)房门不畅通(门背后常有堆积大量杂物)或只开一个门;
(2)使用大功率照明灯或电热器及使用火炉取暖跟易燃物过近;
(3、违反操作使用电子教具,造成瞬间负荷过大或电线短路;
(4)线路老化或超负荷工作;
(5)不按安全规定存放易燃物品;
(6)其他安全隐患。
(二)常见火灾预防
1.幼儿教室火灾预防
(1)学校要对教室电线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防止超载引起火灾;
(2)定期清理教室内堆放的杂物及其他易燃物品;
(3)一旦发生火险火情,在场老师要迅速判断起火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火源,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扩大,等待救援;
(4)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救助:
(5)稳定幼儿情绪.组织幼儿迅速撤离,撤离过程中防止发生拥挤踩踏。
2.幼儿寝室火灾预防
(l)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遵守用电制度,严禁私自乱接电线或擅自变动电源设备,离开宿舍要切断所有电源;
(2)严禁在楼内焚烧杂物;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人宿舍;
(4)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热毯;
(5)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等燃器具;
(6)不准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
(7)不得人为损坏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
(8)一旦发现火险火情,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火源,使用自备灭火器具进行灭火自救,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相关人员应立即组织幼儿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
(9)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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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对于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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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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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铁路的改革与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铁路消防安全,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铁路消防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1. 车站工作人员到来前,乘客应保持镇静,不要任意扒门,更不能跳下轨道,可用车厢内的消防器材将小火控制、扑灭。
2. 如果发现车厢停电,并有异味、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按响车厢内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司机。
3. 不能倚在车门边上,禁止在地铁内吸烟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疏散时注意看指示灯标志。
5. 司机应尽快打开车门疏散人员,若车门开启不了,乘客可利用身边的物品击打破门。同时,将携带的衣物、毛巾沾湿,捂住口鼻,身体贴近地面,再有序向外疏散。
6. 地铁列车两站之间的平均到达时间为2分钟。列车到站时,要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沿正确逃生方向进行疏散。在疏散过程中要注意脚下异物,千万不能进入另一条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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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那么你对学生宿舍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学生宿舍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但是就当前的情况看,个别大学生违反院方用电规定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主要的问题是在宿舍里乱拉电线,任意增加宿舍内电器的容量。如私装台灯、自用灯、电炉子、电烤箱、微波炉、电褥子、电暖风等等。这种作法,极易造成危险。
(一)寝室安全用电常识
l、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年龄小的同学遇到这种情况,应呼喊成年人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使用安全电器,应到正规商店购买电源插座、台灯,认准安全标志、出厂证明和检验合格证。
7、不私自改装电源线路和私接电源。
8、不使用热得快、电炒杯、电水壶、电热毯等危险电器;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同时要及时制止或举报其他同学使用类似威胁大家安全的电器。
9、离开寝室前要拔掉所有电器电源插头。室内无人时,不准使用电器,插座不能处于连接状态。
10、寝室内坚决不点蜡烛、酒精和其他明火;不准在寝室内,尤其是在床上吸烟。
11、不得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不准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
12、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人员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
(二)生活中有人触电后的应急措施。
解脱电源
触电事故发生后,严重电击引起肌肉痉挛使触电者有可能从线路上或带电的设备上摔落;但最多的是被“吸附”在带电体上,导致电流不断通过人体。因此触电急救首先是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低压触电急救
1、电源开关或插销在触电地点附近时,可立即拉开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2、如果电源开关或插销距离较远时,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等工具切断电线,从而断开电源,还可以用于木板等绝缘物插人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的通道。
3、若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可用干燥的绳索、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排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触电者的衣服,拉离电源。这时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所以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触电者的鞋。
学生宿舍一些常见违禁物品
1、禁用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2、禁用物品: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毒品及宠物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
3、私自拆装、改造室内原有的电源和网络线路及采用技术手段逃避检查而使用的各种大功率电器。
4、上述规定之外的其它各种明火器具及电加热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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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在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进程中,防范一直被认为是维护消防安全的关键。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防范知识,供大家参考。
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1、 请不要往外抛洒物品,避免造成其它住户人生及财产安全。
2、 请不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保持楼道内空气流通及楼道整洁。
3、 安全使用电器,定期检查使用电器的线路是否老化,发现情况及时整改,对长期不用的相关电器,请切断电源,避免因长时间待机造成火灾隐患。
4、 安全使用燃气,经常保持室内空气畅通。
5、 保持小区各消防通道畅通,切勿占用及停放各类车辆。
6、 出门前请注意关好门窗,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
高层电梯使用常识:
——当发现电梯运行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物业公司;
——当电梯出现故障,请业主保持镇静,严禁扒门,使用轿厢内报警装置报警等待救援;
——勿让儿童单独乘电梯,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学龄前儿童、精神病人和酗酒者须由家属陪同监护乘梯,以免发生危险;
——勿用过长的细绳牵领着宠物搭乘;
——勿在电梯内吸烟;
——勿在电梯内嬉笑玩耍,蹦跳打闹,乱动电器开关;
——禁止电梯超载运行;
——禁止拍打或用硬物触打电梯按钮;
——禁止非专业人士使用电梯三角钥匙;
——禁止将易燃、易爆品带入电梯;
——禁止在发生火灾时使用电梯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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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由于年龄的限制和生活经验的缺乏,他们不了解防火知识,不懂得安全用火,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致使小火成大灾,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因此需要进行防火教育,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幼儿防火安全小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方法一:做游戏。玩耍、游戏是孩子的天性,将一些防火知识融入游戏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练习逃生,教孩子怎么样弯腰,怎么用湿毛巾捂住嘴和鼻子,可以和孩子一起模拟报火警(切记不要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
方法二:通过给孩子讲故事,背儿歌。随着《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消防少儿科普读物和卡通图画也渐渐在市面上多起来,家长朋友可以多看一些这方面的书,掌握一些素材,以讲故事和唱儿歌的的形式教给孩子,识字的孩子可直接带他们学习,这样既教会了孩子读书识字,又教会孩子防火知识,一举两得。
方法三:积极调动法。每个孩子都有一种好强的心理,喜欢大人们夸他们乖、聪明,对于一些要记住的知识,比如拨打“119”电话时必须讲清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可以和孩子比赛,看谁背得快,记得牢,有时要装作自己输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当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里只是其中的几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家长朋友们根据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可以自己尝试新的方法,但关键是要让孩子真正学到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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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父母的,最在意的是宝宝在幼儿园的安全健康。那么你对幼儿园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幼儿园安全小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教育孩子不要玩火玩电,让孩子了解玩火玩电是很危险的。
2、教育孩子不要爬到楼房的窗台阳台上,让孩子知道会容易跌下去的。当孩子在电视上看到一些超人的动作时,应及时告知孩子这是有很牢固的保证措施下才能做的。
3、教育孩子不要把大头针、图钉、曲别针、花生米、小塑料粒等放进耳朵、鼻子等地方。这样容易落入气管,造成窒息。
4、厨房对孩子来说是不安全的场所,火炉、热锅、开水壶、刀叉等都是危险的。应教育孩子不能在厨房里玩。
5、教育孩子不要玩塑料袋。一旦套在头上会引起窒息。因孩子在情急的情况下,不会从头上取下塑料袋,若是将袋口拉紧则更加危险。
6、教育孩子不要在马路边玩或追逐,有意识地帮助孩子学点交通知识。
7、不可独自去公共厕所、乘公共汽车、看电影等外出活动。
8、不要把家里的地址、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9、陌生人强迫带你走时大喊救命并赶快逃走。
10、不要去偏僻的被空置的空屋和僻静暗处。
11、不可接受陌生人的礼物。
12、不要答应陌生人的请求。
13、不可单独进入别人的家。
14、遇上狗等动物是非常危险的,不要引起狗对你的注意,不要看它,慢慢离开,不要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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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无情,当大火燃起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抓紧脱离险境。这些消防安全知识你都掌握了吗?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防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不要玩火和打火机。不要在蚊帐中点蚊香和蜡烛。不要将鞭炮放在口袋中,手中持有烟花爆竹时不要接近热源。玩火十分危险,一旦火势蔓延或者留下火种,容易引起火灾。
2.不吸烟。吸烟危害身体健康,又容易诱发火灾,要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吸烟,特别是学生在宿舍内吸烟现象。
3.爱护消防设施。为了预防火灾,防止火灾事故,居民楼、公共场所都设置了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沙箱等消防设施,还留有供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的安全通道,要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4.使用火炉取暖,火炉的安置与易燃的木质家具等保持安全距离,在农村,则要远离柴草。
5.烘烤衣物要有人看管,人不能长时间离开。
6.火炉旁不要存放易燃物品。
7.生火时,不要使用煤油、汽油助燃,以防猛烈燃烧发生火灾。
8.使用家用电器要符合安全要求,不乱拆卸,以免引发火灾。
9.电器使用完毕或人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电源,以防电器过热而发生危险。
10.使用煤气、液化气器具要防止煤气、液化气泄露,使用完毕应关闭气源。
11.煤气罐应远离火源使用;要定期检查,确保煤气设施及用具完好。
12.不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校园,也不带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校园。
13.实验课需要使用酒精灯和一些易燃的化学药品时,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时刻小心谨慎,严防发生用火危险。
14.采用火炉取暖的教室,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好炉火。
15.打扫卫生时,要将枯枝落叶等垃圾作深埋处理或送往垃圾站场,不要采取点火烧掉的办法。
16.外出活动时,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规定。
17.一般不要组织野炊活动,确实需要组织的,要选择安全的地点和时间,并在老师的指导下用火,用火完毕,要熄灭火种。
18.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9.自觉保护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
20.自觉按照防火的要求去做,同时还要监督、劝阻他人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
21.如果发现火灾发生,要立即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的损失。
22.火警电话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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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是人类的大敌,它具有疯狂性、恐怖性、毁灭性的特点。一场无情的火灾,它会倾刻间烧毁成千上万财物乃至残酷地摧残、夺去人们宝贵的生命。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消防安全常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水火无情,惨痛的教训使我们痛定思痛。消防安全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也日益增强。我们小学生也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消防自救措施。火作为人类的朋友,一旦翻脸便会酿成惨剧,让我们在火场中学会拯救自己,也许会获得第二次生命。
在日常中我们应该掌握哪些消防常识呢?
1、不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
2、提醒家长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提醒家长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禁止使用以柴草、木材、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用火行为,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4、家或入睡前,必须将用电器具断电、关闭燃气开关、消除遗留火种。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开关或拔下插销。
5、液化气钢瓶与炉具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使用时,先开气阀再点火;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再关炉具开关。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手机。
6、不要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要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7、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8、家中一旦起火,必须保持冷静。对初起火灾,应迅速清理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并迅速利用被褥、水及其它简易灭火器材控制和扑救。救火时不要贸然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9、要掌握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周围环境,熟悉逃生路线。大火来临时要迅速逃生,不可贪恋财物,以免失去逃生时机。逃生途中,不要携带重物,逃离火场后,不要冒险返回火场。
10、火场逃生时,保持冷静,正确估计火势。如火势不大,应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离。逃生时不可乘坐电梯。逃生时应随手关闭身后房门,防止烟气尾随进入。
11、楼下起火,楼上居民切忌开门观看或急于下楼逃生,要紧闭房门,可用浸湿的床单、窗帘等堵塞门缝或粘上胶带。如果房门发烫,要泼水降温。
12、若逃生路线均被大火封锁,可向阳台或向架设云梯车的窗口移动,并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火灾无情,当大火燃起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抓紧脱离险境。在脱离时,往往要穿过着火地带,这时如果火势尚不太猛,可以穿上浸湿的不易燃烧的衣服或裹上湿的厚毯子。地面有火可以穿上胶鞋,穿过火区时要迅速果断,不要吸气,以免被浓烟熏呛。逃生之前,要探明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在火势蔓延之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房间里着火时,必然会产生很多浓烟,其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在这种环境停留时间过长,就会中毒。烟能随着热空气聚集在房间上部,而室内下部,能看清物品和方向,这时人们应该蹲下或趴下。如果时间、条件允许的话,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爬向门口。打开房门后,沿着楼梯走下去,千万不要走电梯,因电梯随时可能因为火场停电不能升降或被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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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由于年龄的限制和生活经验的缺乏,他们不了解防火知识,不懂得安全用火,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致使小火成大灾,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消防方面的知识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不宜过大。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
2.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O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1.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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